今天,京华时报的一则报道《》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非法运营的热议。究竟什么是非法运营?执法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?
中国青年报记者刘星在今年2月8日的报道《顺风车还在遭遇非法运营》一文中,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。
在我国,从事公路运输需要拥有营运证,缺少营运证营运,就是“非法营运”。但问题在于,现有法律并未厘清“营运与非营运”之间的界限。
各地执法部门之所以多以是否涉及金钱作为执法标准,是源于1986年公布的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》。该条例第6条规定,“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、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”,按照这个标准,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一旦有涉及金钱的“拼车”自然是“非法营运”。
2000年,交通部公路司曾经发布名为《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》(公运政字[2000]57号),该函依据1986年的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》(计价管[1998]1104号)指出,“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、更合适。”无疑,获取报酬比发生费用结算又扩大了一步。
但是,2004年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》已经废止,依据该条例作出的《复函》的效力自然也应存疑,但检索后不难发现,该《复函》仍然出现在诸多政府网站的法务法规一栏。
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并未规定运营与非运营的区别,因此“非法营运”的界定也成为一个难题。
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,目前大多数地区仍然以是否涉及金钱作为判定“非法营运”的标准,“如果能证明有涉及金钱,一般就认为是非法营运”。其实这种做法毫无道理,依据这种已经废止的规定的执法本身就涉嫌违法!
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,“非法营运”行为的基本构成包括“非法进行”和“营运行为”两个部分,类似于拼车这种行为是一种偶发性的民间自助行为,即使涉及金钱,也非商业行为,完全合法。
袁裕来律师则表示,法律的执行应该遵从社会常理,不能破坏既有的社会共识和传统美德:“人家在做好事,你怎么能进去看看说,车里人很多,查查是不是非法营运?除非你有很确凿的证据,能说明他们是在恶意敛财,不然这种机械的执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。”
黑车与拼车存在明显差别:黑车是盈利行为,而拼车只分担油钱和高速费这两个成本。我呼吁,执法人员在严厉打击黑车的同时,也应对互助拼车给予鼓励和支持,否则会寒了好心人的心,损害北京“包容、厚德”的城市品牌形象。(作者 品牌联盟秘书长 王永)